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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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雄裝潢網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