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57,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