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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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朴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朴簡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阮氏錦犯附表編號一所示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二所示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阮氏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由 李旭永 管領支配中,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商品得手;又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由 柯怡如 管領支配中,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商品得手。案經柯怡如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告阮氏錦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李旭永、告訴人柯怡如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㈣刑案照片8張及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之前後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盛之齡,不思由正規途徑獲取財物,竟趁他人不注意之情況下,恣意取走他人管領中之財物,所竊取者更屬奢侈品居多,除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外,犯罪之動機、手段均不足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財物業均經警查獲而發還與被害人及告訴人,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目前為無業狀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竊盜地點│竊得之商品名稱、數量及價值│├──┼─────┼─────┼──────────────────┤│一│100年3月7│嘉義市西區│ 森田 藥妝面膜1盒、落建洗髮精1瓶、木瓜│││日13時25分│文化路155-│牛奶2瓶、綠油精1瓶、妮維雅潤膚乳液1│││許│2號1樓「統│瓶、華貴牌黑色褲襪1組(市價共計新臺││││一超商圓環│幣1,081元)。││││門市」││├──┼─────┼─────┼──────────────────┤│二│100年3月7│嘉義市西區│戀夜星燦3D眼影盒1盒、ELITE超模訂製眼│││日13時40分│中山路379│影盤1組、膚蕊美白化妝水1瓶、沙宣陶瓷│││許│號「 屈臣氏 │纖巧25毫米直髮夾1組、絲芙蒂玻尿酸特││││大藥房嘉義│淨眼唇卸妝露1組、戀愛魔鏡睫毛王睫毛││││店」│膏1組、奢華寶貝晶透無瑕粉餅2組、絲樣│││││保濕防曬粉餅2組、CEZANNE美容護唇蜜1│││││組、ELITE星夜巴黎雙色眼影1組、FASIO│││││月光戀人眼影盒1組、菲希歐柔霧調色眼│││││影盒1組、高級眉毛美妝筆1組、 莎莉韓森 │││││頂級沙龍級指甲油1組、DUMD300ELSIA亮│││││澤指甲油1組、媚筆自轉式唇線筆1組、芭│││││比霓裳風暴炫亮指甲彩1組、屈臣氏化妝│││││噴瓶100克1組、Miine髮圈1組(市價共計│││││新臺幣7,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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