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32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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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李榮琳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3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7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
償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07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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