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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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53號
原   告  王霖德
被   告  楊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2月4日上
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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