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53號原 告 王霖德 被 告 楊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2月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