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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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鋒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美
(送達代收人 謝玉慧
被 告 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宛儀
被 告 林森國
(送達代收人 張耀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508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
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