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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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1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瑞雄 發支付命令
,惟李瑞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2
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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