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
原   告  王琇錞
被   告  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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