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
原 告 王琇錞
被 告 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