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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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49號聲請人 邱奕明 相對人 邱奕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邱奕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市○○里○○鄰○○路○○號)於民國72年1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邱奕環於民國65年01月17日失蹤,迄今已逾35年,經聲請人聲請鈞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45號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於99年04月09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期間已滿,迄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邱奕環死亡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此外,本院亦查無相對人前科、在監在押及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與入出境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1月29日健保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工保險局99年11月29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11月30日移署資處鈺字第0990174848號函在卷可按,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係於65年
1月17日失蹤,計至民國72年1月17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昆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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