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金瑞榮 金銀珠寶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蕙茹 被告 曹毓真
黃健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5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翠珊
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筱芸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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