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金輝 即名家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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