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停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106號聲請人福星利華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闕銘富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