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安乃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炳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5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