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 顧恩義 被告 顧秀梅 被告 顧秀雲 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4,197元〔(0000000+000000)x2/3=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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