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張雪美 被告 吳柏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120,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554,023元)之所有權存在,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54,023元(即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54,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