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告誼明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振紘 原告與被告 宋見能 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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