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告 吳孝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姜智超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76號),惟被告姜智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