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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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 黃國誠
邱家淼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700元【計算式:主張占有土地面積28.45平方公尺X占有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0元=73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