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恭選任辯護人王迪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