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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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70號原告 林淑筠 被告鳳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