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43號原告 莊清溪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真寶利企業社即 湯榮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又退休金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性質,是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壹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