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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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49號原告 陳文耀
黃彥凱 被告 李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陳文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黃彥凱請求被告給付9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