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49號原告 陳文耀
黃彥凱 被告 李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陳文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黃彥凱請求被告給付9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羅尹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