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75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關係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理由欄中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二項關於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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