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75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關係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理由欄中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二項關於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