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 陳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資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復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原告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