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9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再定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訊問後,認其被訴殺人未遂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97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至98年3月11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甲○○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未遂等罪,業據本院於98年2月17日判決「上訴駁回」(即維持原審判決上開殺人未遂罪之有期徒刑期5年4月,及就其另犯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2罪所各處有期徒刑10月,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5月)在案,足見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上開羈押原因之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日後更審審判或執行。從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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