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艾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苓
訴訟代理人 梁偉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
4,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