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三木日光計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珠
訴訟代理人 劉金豐
被 告 賴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101年
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1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所管理之「三木日光計
劃」公寓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應繳交管理費,惟被告積欠民國(下同)98年7
月至101年3月止之管理費及停車位管理費合計新台幣(下同
)32,835元,屢經催繳未果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
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
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住戶規
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