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3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354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林聰文
被   告 萬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在台中市○○區○○○段○○○○
○號土地永春東七路692號邊25M使用表燈營業用電(電號:
00-00-0000-00-0),惟被告積欠民國(下同)100年10、12
月份電費共新台幣(下同)6,805元,屢經催討均無效果等
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
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5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2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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