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全字第28號聲請人 徐清源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四六五三二號強制執行程序,就聲請人徐清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項第3款規定「關於第十九條部分:㈢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1
9條第1項規定聲請部分保全處分時,就當事人未聲請之事項,法院仍得依職權斟酌裁定之」,其立法理由為:「法院既得依職權而為保全處分,則於利害關係人僅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部分保全處分時,就當事人未聲請之事項,法院亦應併予斟酌後依職權而為適當之保全處分,例如:當法院裁定禁止任何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行為之保全處分時,宜併予考量該案有無併予裁定保全債務人財產之必要,以使債務人之財產能夠同時予以保全,以平衡保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爰設第三款,以促注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已聲請清算在案,惟其之債權人竟無待清算之結果,即聲請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系爭不動產現係由其母親所居住,且該強制執行程序除將影響其之清算計畫外,亦影響其他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清算事件(下稱系爭清算事件)受理在案,以及債權人已聲請對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106年6月22日嘉院國105司執實字第46532號通知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系爭清算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認屬實。審酌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以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尚無限制之必要,因此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為停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經由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或變價所得,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後之餘額,應予分配與全部之普通債權人,此部分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即有限制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是依上述說明,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聲請事項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本院仍得於系爭清算事件之聲請裁定前,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就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6年7月21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6532號財產所有人:徐清源│├─┬──┬───────┬───┬─────────────────┬────┤│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29│嘉義縣大林鎮下│住宅、│騎樓:10.03││2分之1││││埤頭段145-5地│騎樓,│第一層:57.33││││││號│磚木造│合計:67.36││││││-------------│鐵骨│││││││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12鄰下埤頭││││││││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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