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佳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1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佳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中和
街20巷48號3樓」,應更正為「中和街313號2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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