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債權人 黃順興 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燕輝 債務人 陳瑞陽
一、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捌仟柒佰元及如附表編號002~006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6紙支票票款共新臺幣1,644,700元,惟該6紙支票發票人皆係正陞股份有限公司,而其中附表編號001所示支票並無陳瑞陽背書、附表編號002~006所示支票並無債務人吳威進、 陳致妤 背書,此有債權人所提上開支票正、反面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是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6年9月13日│266,000元│106年9月13日│BTA0000000│├──┼─────────┼───────────┼───────────┼───────────┤│002│106年9月30日│235,600元│106年9月30日│JA0000000│├──┼─────────┼───────────┼───────────┼───────────┤│003│106年10月8日│254,600元│106年10月11日│JA0000000│├──┼─────────┼───────────┼───────────┼───────────┤│004│106年10月30日│252,000元│106年10月30日│JA0000000│├──┼─────────┼───────────┼───────────┼───────────┤│005│106年11月14日│389,500元│106年11月14日│BTA0000000│├──┼─────────┼───────────┼───────────┼───────────┤│006│106年12月5日│247,000元│106年12月5日│B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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