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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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楊鑑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鑑文於101年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9萬元,借
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1.95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75,833元及自10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75,833元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電腦帳務明細影本一份、信貸申請書影本一份、信貸約定條款影本一份、戶籍謄本一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李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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