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丁新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志騫湯作貞 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以一訴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違約罰金30萬元,就違約罰金30萬元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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