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38號原告戊○○
25號原告丙○○
25號兼訴訟代理丁○○人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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