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人道國際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63,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2,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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