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人道國際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63,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2,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