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姜信宏 訴訟代理人 姜義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帛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