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陳家甫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李彥鋒 律師 楊培煜 律師被告 郭雅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其中30萬元部分,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30萬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自108年1月12日起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其中30萬元部分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政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