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盈綸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葛名翔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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