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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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0號110年度聲字第15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范揚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097、10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范揚國 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范揚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適用情形,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自110年12月21日起借提執行觀察、勒戒(110年度觀執字第543號)等情,有新竹地檢署110年12月6日竹檢永行(宿)109毒偵2199字第005078號函暨函附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因另案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且本件業已辯論終結而定於111年1月4日宣示判決,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聲請人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被告自110年12月21日起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且本院業已自該日起撤銷羈押,已如前述,其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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