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18號聲請人 楊木坤 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相對人 楊進發 相對人 楊杰龍 兼上二人 楊伊璇 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57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亦得類推適用上開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回報單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上開民事案卷聲請人所得資料等查閱無訛,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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