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壹萬柒仟
貳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