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昆晉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丁○○
號1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