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德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80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德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液壹瓶、空瓶壹瓶、吸管壹支,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液壹瓶、空瓶壹瓶、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
一、李德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1年4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4年3月17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202號為不起訴處分。
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5年4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詎李德成仍未戒絕毒癮,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9月27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某公園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99年9月25日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里○○路○○號3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9月29日中午12時10分許,李德成駕駛未懸掛車牌之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及預備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液1瓶、空瓶1瓶、吸管1支(均未使用過),並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李德成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李德成對於上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且被告於99年9月29日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之結果,確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11月1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尿液代碼:J-99404號)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粉末6包、白色晶體6包,經送驗結果亦確分別含有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11月18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573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1月25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共6紙存卷可佐;此外,復有被告所有、預備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液1瓶、空瓶1瓶、吸管1支扣案可憑,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就施用毒品者,祇於「初犯
」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式。倘5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
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得逕行追訴處罰,最高法院著有95年5月
9日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少年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1年4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既曾於「5年內再犯」,本件被告復於99年9月2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即非屬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5年後再犯」之情形,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適法。
㈡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核被告李德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在其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刑項下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猶未徹底戒除毒癮,足認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坦承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及持有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至檢察官雖具體求刑為有期徒刑10月,然綜合上揭量刑事由暨被告觀察勒戒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次數,認仍嫌過重,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白色粉末6包、白色晶體6包,經送驗結果,認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如上述,而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毒品,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自應整體視為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之注射液1瓶、空瓶1瓶、吸管1支,為被告所有,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已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末查,扣案之包包1個、剪刀1把,因無證據證明與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相關,故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
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送驗粉末檢品6包均含│法務部調查局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用藥物實驗室99││││因成份,合計淨重0.36│年11月18日調科││││公克(驗餘淨重0.34公│壹字第00000000││││克,空包裝總重1.44公│730號鑑定書(││││克)│見偵卷第29頁)│└──┴───────────┴──────────┴───────┘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高雄醫學大學附││││淨重0.197公克、驗餘│設中和紀念醫院││││淨重0.192公克)│100年1月25日│││││(報告編號:10│││││001-301)檢驗│││││報告│├──┼───────────┼──────────┼───────┤│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高雄醫學大學附││││淨重0.146公克、驗餘│設中和紀念醫院││││淨重0.141公克)│100年1月25日│││││(報告編號:10│││││001-302)檢驗│││││報告│├──┼───────────┼──────────┼───────┤│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高雄醫學大學附││││淨重0.135公克、驗餘│設中和紀念醫院││││淨重0.13公克)│100年1月25日│││││(報告編號:10│││││001-303)檢驗│││││報告││││││├──┼───────────┼──────────┼───────┤│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高雄醫學大學附││││淨重0.119公克、驗餘│設中和紀念醫院││││淨重0.114公克)│100年1月25日│││││(報告編號:10│││││001-304)檢驗│││││報告│├──┼───────────┼──────────┼───────┤│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高雄醫學大學附││││淨重0.121公克、驗餘│設中和紀念醫院││││淨重0.116公克)│100年1月25日│││││(報告編號:10│││││001-305)檢驗│││││報告│├──┼───────────┼──────────┼───────┤│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高雄醫學大學附││││淨重0.039公克、驗餘│設中和紀念醫院││││淨重0.034公克)│100年1月25日│││││(報告編號:10│││││001-306)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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