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8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何駿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零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㈡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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