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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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30號
原   告  蔡秋源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30號民事第1審
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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