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彬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原因之釋明資料(存證信函未能釋明)。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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