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富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富峻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彭富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宋富美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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