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4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進川蔡國華 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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