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23號
原   告  陳聰傑
被   告  李建南
       陳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6月9日以109年度雄補字第528號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
期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等件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7、149頁),其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振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