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22號
原 告 遠境馳名107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雅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春光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